编辑: 山南水北 | 2017-05-27 |
公司于
2013 年8月1日收到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新兵办发 [2013]90 号《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棉纱生产补贴的通知》 . 新兵办发[2013]90 号文件明确, 自2012 年10 月兵团实施阶段性棉纺补贴 政策以来,棉纺行业实现了恢复性增长,为保持棉纺行业稳定成长,兵团决 定调整实施阶段性棉纺补贴政策,延长补贴时限至
2013 年12 月31 日.补贴 标准调整为:补贴时限内生产并销售的棉纱及终端产品(布、针织服装、毛 巾等)用纱每吨补贴
500 元,其中兵团本级每吨补贴
300 元,纺织企业所在 师每吨补贴
200 元. 针对上述新兵办发[2013]90 号文件的规定, 公司在新疆享受此优惠政策范 围内的工厂正常达产并实现销售的情况下,预计自
2013 年7月1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产生补贴收益约
1000 万元,其中第三季度
500 万元,第四季度
500 万元.上述补贴将计入营业外收入,预计对
2013 年全年业绩影响较小. 备查文件: 新兵办发[2013]90 号《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棉纱生产补贴的通知》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