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7-05-30 |
一、佛山市高明腾信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码头总长 度76m,宽度为 15m,设有
1 个2000 吨级泊位.
主要运输货种为 散货:沙、石、钢材(主要是钢卷) ,吞吐量为
150 万吨/年,不 涉及危化品、油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仓储.项目总占地 面积约 13700.85m
2 ,其中码头区域占地面积约 5700.85m
2 ,另租 赁佛山市高明高怡新置业有限公司的用地约 8000m
2 (位于码头区 域的西侧)作为项目的办公、机修等场所.
二、我局于
2019 年2月26 日委托广东粤风环保有限公司 (简称"粤风公司" )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了评审,粤风 公司出具的 《关于佛山市高明腾信港口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书工程概况、污染物产排等内 容分析论述不够全面, 水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缺乏 可行性.具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报告书》错误判别码头规模(吨级) ,项目组成、 建设性质、平面布局、装卸货种、吞吐量、装卸运输方式、港池 及进出航道的维护梳浚分析不完善,污染源强核算不可信.
(二)项目紧邻西江Ⅱ类水体, "报告书"提出的废水零排 放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无法支撑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报告书》应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佛山市 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粤府函〔2018〕426 号)核实 项目上下游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级和范围, 强化港池维护疏浚及事 故溢油风险事故下对水源保护区、 取水口水质及水生生态环境的 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鉴于以上问题,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 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 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 年3月1日抄送:高明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粤风环保有限公司,重庆大润环境科学 研究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