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7-05-30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1条下述用词或用语具有如下所指定义: (1)本合同,指《江东新区古竹污水处理厂建设 PPP 项目合同书》. (2)本项目/项目,指江东新区古竹污水处理厂建设 PPP 项目. (3)合作期限,指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 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算, 其中一期建设工期为

1 年, 建设完工后开始进入运营, 运营期限为

19 年 (自 项目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

二期计划在合作期第

5 年开始建设,建设期

1 年, 建设完工后开始进入运营,运营期限为

15 年(自项目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 (备注: 二期具体建设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若二期建设期在合作期第五年之 后,则运营期相应顺延,运营期截止日期与一期相同;

若二期建设期在合作期第 五年之前,则运营期相应提前,运营期截止日期与一期相同.) (4)社会资本,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中的社会资本,即广东建工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5)《框架协议》,指甲方于

2018 年月日与社会资本签订的 《江东新区古竹污水处理厂建设 PPP 项目框架协议》. (6)实施机构,指江东新区古竹镇人民政府. (7)建设期,指本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项目监理发出开工令载明之日起至 本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止.

5 (8)项目运营补贴,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的项目运营补贴. (9)维护费用,指乙方对项目进行维护、设备更新所发生的合理、必要、 相关的费用. (10)项目用地,指江东新区古竹污水处理厂建设 PPP 项目建设用地. (11)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设施设备、附属设施设备及 档案文件资料等. (12)工程,指本项目建设内容所含的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工程内容. (13)移交, 指在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合作的,由乙方将未交付的项目 资产一次性移交给甲方或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机构. (14)年、季度、月、日,指公历的年、季度、月、日. (15)货币,本合同中的货币均为人民币. (16)附件,指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附属文件. (17)批准,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为本项目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维 护、移交等事宜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 (18)融资文件,指与本项目融资或进行再融资相关的融资协议等文件. (19)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导致的合同 违约. (20)档案文件资料,指本项目在计划、立项、设计、建设、调试、运营维 护及移交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备忘录、 会议纪要、信函、图纸、表格、计算书、说明书、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一切 文字、

图表、图纸及音像资料. (21)计划内暂停服务: 项目公司每年

12 月31 日前向政府提交下一年度维 护和更新工作计划, 经政府审核同意后列为该年度工作计划内的下一运营年度发 生的暂停服务视为计划内暂停服务. (22)计划外暂停服务: 凡未列入下一运营年度维护计划内、因临时或突发

6 事件等引起的暂停服务视为计划外暂停服务. 第2条本合同适用以下解释: (1)本合同标题不作为对本合同具体内容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 部分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2)本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对于任何此类通知、同意、 批准、 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 时间. (3)本合同生效后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如融资合同、设备与原 材料供应合同、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运营维护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约定为 基础.如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有抵触的,除另有约定外,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4)为实施本项目,政府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江东新区古竹污水 处理厂建设 PPP 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项目招标文件等均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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