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7-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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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倾销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状况
35 1. 产量、产能和开工率
35 2. 销量和市场份额
36 3. 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
37 4. 利润
38 5. 投资收益率
39 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iii 6. 现金流
40 7. 就业与工资
40 8. 劳动生产率
40 9. 库存
41 10.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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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41 八. 公共利益考量
42 九. 结论与请求
43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45 第三部分. 确认书
46 第四部分. 附件清单
47 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1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 概述
2013 年1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 欧盟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决定自
2013 年1月28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实施期限为
5 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仍然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申请人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 单丁醚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 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建议,继续对上述进 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二.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背景情况
(一) 原审的基本情况 1. 提交申请
2011 年10 月8日,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乙二醇和二甘醇 的单丁醚产业( 国内产业 )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和 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2. 立案调查
2011 年11 月18 日,商务部发布
2011 年第
83 号公告,决定立案对原产于 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0 年7月1日至
2011 年6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09 年7月1日至
2011 年6月30 日. 3. 初步裁定
2012 年7月27 日,商务部发布
2012 年第
42 号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美 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2 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 损害,而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12 年7月28 日 起对上述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4. 最终裁定
2013 年1月25 日,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5 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 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 害,而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告决定自
2013 年1月28 日起,对上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 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 伊士曼化工公司(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10.6% 2. 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4.1% 3. 益科斯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Equistar Chemicals, LP) 10.6% 4. 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14.1% 欧盟公司 1. 沙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 Germany GmbH) 10.8% 2. 沙索溶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Sasol Solvents Germany GmbH) 10.8% 3. 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INEOS Chemicals Lavera SAS) 9.3% 4. 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 SE) 18.8% 5.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