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2017-05-31

(二) 期中复审 1. 提交申请

2017 年2月8日,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 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提 出申请,请求对所有美国公司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的

1 原审案件的申请人 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 于2016 年12 月更名为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 . 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3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期中复审. 2. 立案调查

2017 年4月12 日,商务部发布

2017 年第

18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 和欧盟英力士化学拉瓦拉有限公司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进行倾销及 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目前此案正在调查过程中.

(三)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17 年9月7日,商务部发布

2017 年第

49 号《关于

2018 年上半年部分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根据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 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的反倾销措施将于

2018 年1月27 日到期.国内产 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措施到期日

60 天前以书 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四)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理由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 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

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 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 仍然存在明显的倾销行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 度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申请人代表中国乙二醇和二甘醇的 单丁醚产业,申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所适用 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建议,继续对上述进 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4 三. 申请人及国内产业的情况

(一) 申请人 公司名称: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 秦旭东 地址: 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白龙路

2 号 邮编:

210047 联系人: 余科峰

电话: 025-58392168

(二) 原审案件申请人到本次复审申请人的变化 原审案件的申请人 德纳(南京)化工有限公司 于2016 年12 月更名为 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除名称变化外,原审案件的申请人与本次复 审的申请人为同一实体.

(三)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反倾销期终复审全权代理律师: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吴必轩 律师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4 号东方梅地亚中心 A703 邮编:

100026

电话: 010-85570270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为申请反倾销期终复审之目的,申请人授权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 务所作为其全权代理人,参与题述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 见授权委托书

3 .根据上述委托,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必 轩律师处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4 .

2 附件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通知书

3 附件 2:授权委托书

4 附件 3:代理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业证明 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 公开版本

5

(四) 申请人和国内产业的产量 表1. 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以及占国内产业总产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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