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6-03 |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贯彻实施, 对于保护和改善 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都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按 日计罚、 查封扣押、 限产停产、 信息公开、 行政拘留等规 定成为环保执法工作人员的口头热词, 也成为环保部 门的执法新利器.那么新环保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 西宁市环保部门是如何运用执法利器呢?如何看待这 部被称作史上最严环保法呢?西宁市环保部门查处了 哪些违法案件呢?对此, 记者进行了采访. 私设暗管 责任人或将被拘留
3 月8 日1
0 时4
0 分,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 执法人员对青海明胶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 发现 该单位总排口巴歇尔槽内无废水排放, 但巴歇尔槽末 端管道内有较大排水声, 开挖地面后, 发现该单位将气 浮池废水绕过污水总排口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生物园区 管网内. 对此,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
3 条第3 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有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或者篡 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 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尚不构成犯罪 的,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 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处1
0 日以上1
5 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5日以上1
0 日以下拘留. 的规定, 将该公司私设暗管 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该公司行为也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
2 条第2 款 禁止 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的规定,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7
5 条第2 款对该单位做出了限期拆除暗管并处罚款9 万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 新 环保法第6
3 条是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 留的规定, 其包括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被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的;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污染物, 被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的;
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或者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 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的;
生产、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 使用的农药, 被责令 改正, 拒不改正的.目的在于对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 行为, 必须要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处罚, 才能形成 有效威慑. 在采访中, 记者了解到, 新环保法第6
3 条包括的 情形是我国目前环境领域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其是主观恶性较强, 对一般处罚难以制止的行为而作 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行政拘留最高期限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