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7-06-03 |
5 日, 对 此条作了区分, 符合法定情形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
0 日以上1
5 日以下拘 留;
情节较轻的, 处5 日以上1
0 日以下拘留. 随后, 记者了解到, 青海明胶有限责任公司还被开 出 按日计罚 环保罚单. 按日计罚数额高
5 月1
1 日,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在监督性 监测时发现, 西宁一家企业废气超标排放, 经调查了解 情况属实.对此,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下达责 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处罚决定, 被处罚款4 万元,
1 8 天 后复查监测, 发现该企业的废气排放仍不达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
9 条规定, 该企业被 罚7
2 万元.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
9 条是按日计罚制度的 规定, 其内容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 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 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在采访中, 记者了解到, 按日计罚具有严格的适用 条件, 禁止滥用.首先, 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应当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包括超标超总 量排污, 未批先建排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 通过 暗管、 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其次, 在发现企 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后, 行政机关应当先责令其改正, 而 不是直接进行按日计罚.可以规定责令改正期限, 但 不宜过长.最后, 企业需有拒不改正的情况, 将受到相 应处罚.如果企业在责令改正期限之内已经改正违法 排污行为的, 不适用按日计罚的规定. 截至发稿时, 记者了解到, 目前该企业已整改完 成. 查封扣押被停产
1 月2
8 日,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对青海大 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进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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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第一季度监督性监 测, 西宁市环境监测站于2 月1
7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显 示: 化学需氧量、 生化需氧量、 总磷、 总氮都超出执行标 准, 而苯胺类是执行标准为不得检出的, 即超标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9 条规定. 检测报告中显示的苯胺类污染因子为不得检出的项 目,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予以行政处罚
2 9
8 1
4 .
6 0 元, 并下达了《西宁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 治决定书》, 要求该企业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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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4 月9 日起停产, 并 在此期间自查苯胺类物质来源及超标原因, 最终将自 查结果向西宁市环境保护局上报.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者, 青 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第9 条: 排放水污染物, 不得超过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 之规定.同时, 根据新环保法配套出台 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 扣押办法》的有关规 定, 对青海大自然地毯纱有限公司的有关设施等进行 查封扣押. 截至发稿时, 记者了解到, 该企业已将自查原因报 至西宁市环境保护局, 并完成整改. 随后, 西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支队负责人告诉记 者, 新环保法担责明确、 措施更严, 按日计罚、 查封扣 押、 行政拘留等规定的出台, 不仅对企业事业单位起到 震慑作用, 还有效减少了环境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 西宁市环保部门立案环境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