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7-06-04

1700842 号)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 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 专字第

1700841 号)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8月30 日出具的《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 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1700841 号)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首发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年5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 过.根据

2015 年12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 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近三年、报告期 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1-6 月份 A 股指每股面值 1.00 元之人民币普通股 元指人民币元 备注: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

(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发行人律师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

(六) 5-1-7-6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

(六) 正天合书字(2017)第370 号致: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 发行人 )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或简称 本 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16 年11 月25 日出具了《甘肃正天合律 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 和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补充制作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 间调整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本所律师于

2017 年3月30 日出具 了《补充法律意见

(一)》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一)》;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3月16 日下发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 件反馈意见》,本所律师于

2017 年5月4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

(二)》;

根据

2017 年6月28 日及

2017 年7月5日收到的预审员口头反馈意见及

2017 年6月29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 落实有关情况的告知函》,本所律师于

2017 年7月24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

(三)》;

鉴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补充制作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 告期间调整为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1-6 月份,本所律师于

2017 年9月1日出具《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二)》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四)》. 根据

2017 年9月4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出具了 《补充法律意见

(五)》,对《补充法律意见

(二)》中的财务数据及内容更新 至2017 年6月30 日. 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

(六) 》 , 将 《补充法律意见

(三) 》 中的财务数据更新至

2017 年6月30 日. 《补充法律意见

(六)》作为《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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