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7-06-05 |
电站正常蓄水位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内'
, 在立项、 可研、 环评、 规划等要件中没有详细论述 情况不属实.在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 对库区淹没问题有明确的表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第12页1.8 水库淹没处理和工程永久占地章节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第13页1.9水库淹没处理和工程永久占地章节中关于淹没表述为 电站正常蓄水位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内, 库区内的淹没对象为水域, 故本次不进行淹没处理设计. 二是未进行淹没处理设计 情况不属实.该水电站上游右岸淹没处理措施工程是由桦甸市河道堤防工程建设办公室修建的, 该工程的建设在有效保护右岸耕地的同时, 有效防止水土流失, 也方便了农业生产.该堤坝采用的是堤路结合形 式, 堤坝总长3043米, 后侧设置排水渠, 保证及时排水.该工程初步设计于2017年8月15日由吉林省水利厅进行了批复.2017年月10月开始施工, 2018年6月完工, 目前正在进行验收工作. 三是9月4日, 向桦甸市水利局申请政务公开 '
264.20米以下淹没区均处于主河道'
的相关文件, 到目前为止就是不给答复 情况属实.2018年9月举报人要求公开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所有审批手续.桦甸市水利局按照程序咨询桦甸市保 密局, 保密局以书面形式回复该工程因涉及秘密, 不予公开. 四是建设水电站项目, 与其征地多少无关, 但只要核实征地报卷中小城子村的安置意见表中签名村民的补偿面积, 就清楚瞒报了多少耕地 情况不属实.辉发河二级电站报件面积是按照规划选址进行的, 而在实际征地过程中按照规划选址 面积征收, 剩余部分土地将无法经营, 所以农户要求将剩余土地一并征收, 不存在瞒报耕地情况. 五是关于地类问题, 为什么只是上报的材料中有 '
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申报地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地类不符的情况说明'
情况不属实.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于2016年7月取得了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桦 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 批准用地面积1.4855公顷, 其中耕地0.9225公顷、 河流水面0.5432公顷、 未利用地0.0198公顷;
2016年9月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地块在2008年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类为水田, 2016年4月实 地核查为旱田,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上报材料中必须出具 《桦甸市辉发河二级水电站项目申报地类与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地类不符的情况说明》 . 六是按照 《土地管理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相关规定, 应该依法合规给予补偿 情况不属实.由于辉发河二级电站项目用地征用的是举报人捡种的耕地, 不是承包地, 因此只给青苗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 归集体, 依据 《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和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予以补偿.机耕路工程占地补偿的依据为2017年11月2日 《桦甸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纪要》 研究辉发河二级电站护岸工程土地征收有关事宜, 并经小城子村3社、 9社社员大会讨论通过.补偿行为均依照政策合法合规进行. 七是该地上报的地类为旱地, 举报人提供的当时耕种的照片也是旱地, 为什么按照水田补偿标准给予2年补偿 情况属实.举报人所说的地块为小城子村四社的集体土地, 在水灾前为水田, 洪水过后该地块原土地承包人无力恢复耕地, 举报 人将该地块恢复为旱田.依照文件 《桦甸市城市规划区非农建设征地补偿标准》 、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土地征收报批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及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 和土地台账地类 (地类为水田) , 为推进土地征收工作, 经用地单位 和小城子村村委会协商, 按照水田予以补偿. 八是在举报人申请政务公开时, 提出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