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7-06-05

2 C 释义「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H股类别股东大会」 指 紧随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结束或休会后於二零零七 年八月十四日星期二举行之H股持有人类别股东大 会,以批准资本认购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有关股份在联交所上市及以港元买卖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独立第三方」 指 与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董 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 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概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少数股东」 指 本通函所述於青海碱业增加注册资本前分别拥有青 海碱业6.537%及0.726%权益之两位人士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中国估值师」 指 北京国有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 之公司,主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 C

3 C 释义「青海碱业」 指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紧接资本认购协议订立前,其注册资本由本公司 及少数股东分别拥有92.737%及7.263%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东」 指 本公司内资股份及H股持有人 「股份」 指 内资股及H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估值日期」 指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新湖」 指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之股 份有限公司,其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就本通函而言,除非文义另有指明,人民币与港元之折算按1.00港元兑人民币 1.00元之汇率计算.该折算不应被解释为表示任何人民币金额曾以、原可以或可以 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 (视情况而定) 兑换为港元. C

4 C 董事会函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39)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冯光成先生 中国 洪玉梅女士 浙江省 高火金先生 绍兴县 沈广军先生 杨汛桥镇 非执行董事: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刘建国先生 香港 施国栋先生 中环 都爹利街11号 独立非执行董事: 律敦治中心 王燕谋先生 律敦治大厦1301室 李B博士 王和荣先生 苏拱嵋先生 敬启者: 须予披露交易: 视作出售及大幅摊薄 於主要附属公司之股权 绪言 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董事宣布,本公司、少数股东及浙江新湖於二 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订立资本认购协议,,

订约方有条件同意青海碱业之注 册资本由人民币548,06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1,452,660,000元,及浙江新湖将就注册 资本之相关增加部份悉数注资人民币904,600,000元. 在进行资本认购前,青海碱业由本公司及少数股东分别持有92.737%及7.263% 权益.完成资本认购后,青海碱业将由本公司、少数股东及浙江新湖分别持有 60.279%、4.721%及35%权益. C

5 C 董事会函件资本认购根鲜泄嬖虻14.29条构成本公司视作出售於本公司附属公司之股 权.由於资本认购之适用百分比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高於5%但低於25%,资本认 购根鲜泄嬖蚬钩杀竟疽幌钚胗枧督灰,以及根鲜泄嬖虻19A.38条构成 对本集团在青海碱业之股权造成大幅摊薄.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 (其中包括) 资本认购之进一步资料以及本集团 之其他资料. 资本认购协议 日期: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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