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7-06-05 |
谴责该公司的原因是 其违反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
09(1)、13.
17、13.46(2)、13.48(1)、13.49(1)、13.49(6)、14A.04 及14A.63 条;
(2)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冯光成先生(「冯先生」);
谴责冯先生的原因是其违反 了下列规则或承诺: (a) 《上市规则》第3.08(d)及(e)条;
及(b) 由董事各自以《上市规则》附录五 H 表格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 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违反《董事承诺》的原因是他没 有(i)尽力遵守《上市规则》;
(ii)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及(iii)协助上市科的调查工作;
(3) 该公司执行董事洪玉梅女士(「洪女士」);
(4) 该公司执行董事沈广军先生(「沈先生」);
(5) 该公司执行董事蒋利强先生(「蒋先生」);
(6)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高火金先生(「高先生」,於2009 年6月30 日辞任);
(7) 该公司非执行董事刘建国先生(「刘先生」);
(8)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谢勇先生(「谢先生」,於2009 年6月30 日辞任);
(9)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B博士(「李博士」);
2 (10)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燕谋先生(「王先生」);
(11)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苏拱嵋先生(「苏先生」);
及(12) 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国春先生(「周先生」). 谴责上述第(3)至(12)项所述董事的原因是,他们违反各自的《董事承诺》,没有 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亦发出公开声明表示,联交所认为冯先生留任该公司有损投资者的权益, 原因是其故意及/或持续未能遵守《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倘冯先生於本声明 发出后仍然留任该公司,联交所或会考虑行使权力暂停或继续暂停或取消该公司股份 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上市委员会於
2011 年11 月22 日进行聆讯(「纪律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及上文 (2)至(12)所列
11 名董事(统称「该等董事」)履行《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有关 责任的行为. 上市委员会於
2012 年4月17 日就洪女士、沈先生、蒋先生、刘先生、李博士、王先生、 苏先生及周先生(统称「覆核人士」)的申请进行纪律(覆核)聆讯(「纪律(覆核) 聆讯」),覆核上市委员会於首次聆讯中作出的裁决及施加的制裁. 实况 该公司为 H 股公司,自2001 年12 月10 日起在联交所上市. 冯先生为该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创办人.在所有相关时间中,(1)冯先生为该公司控 股股东,本身与其联系人实益拥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0.96%权益;
而(2)光宇集团(中 国公司)由冯先生拥有 96%权益,因此为该公司关连人士. 该交易
2008 年5月4日,冯先生代表公司与马红梅女士(「马女士」)签署一份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马女士向该公司提供人民币 5,000 万元贷款(「贷款」),为期两 个月,月息人民币
225 万元.协议订明倘该公司准时还款,马女士同意将本金再借予 公司不超过五次.
3 同日, (1) 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冯先生(i)将所持该公司 2,000 万股内资股加以质押(「质押」)及(ii)代表该公司两家附属公司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青海碱业」)及 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陶堰玻璃」)签署担保书(「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