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7-06-06 |
107415 元,由被告刘会同、徐红艳、河 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 到本院.
(三)(2018)冀0632 民初
1562 号诉讼
1、审理法院: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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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 原告:安新县新纪元制鞋有限公司 被告人: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天宏公司于
2017 年多次购买原告新纪元公 司生产的鞋底,并陆续给付货款.2018 年1月11 日,经双方对账, 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
472400 元未付,由被告出具了欠据,后经原 告催要,所欠原告货款
472400 元至今未付.
4、判决情况 经审理,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32 民初
156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 给付原告安新县新纪元制鞋有限公司货款
472400 元;
二、驳回原告安新县新纪元制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407 元, 减半收取计
4204 元, 由被告河北天宏制鞋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179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原告 安新县新纪元制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25 元.
(四) (2018)冀0606 民初
3121 号
1、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公告编号:201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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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 原告:杨秀茹 被告人: 河北天宏制鞋股份有限公司、 刘会同、 徐红艳、 刘静丽、 毕孟瑜、刘敬学、吴珍、王欢、李蕊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刘静丽、刘敬学、王欢系被告天宏制鞋公司 的股东,被告刘会同和徐红艳、刘静丽和毕孟瑜、刘敬学和吴珍、王 欢和李蕊均系夫妻关系.2018 年1月25 日,原告杨秀茹与被告天宏 制鞋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