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7-06-17 |
20 % 30% 40% 删除《2016 年度激励计划》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 公告编号:2018-004
4 原第二十一条为: 激励对象在锁定期期满后的限售期内,通过 有限合伙企业出售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除符合本办法限售期的规定, 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规定简要如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限售锁定期期满后,可 以出售其拥有的股票, 出售股票收益在扣除其应交纳的相关交易税费 后,按照《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激励对象中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出售, 但每年出售的股票不得超过其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三)激励对象中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激励 对象,在一年限售期满后提出离职并经公司同意的,其通过有限合伙 企业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别依据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相关 规定转让、处理. 调整后的条款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在锁定期期满后的限售期内,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出售 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除符合本激励计划限售期的规定,还应当符合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规定简要如下:
(一)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限售锁定期期满后,可 以出售其拥有的股票, 出售股票收益在扣除其应交纳的相关交易税费 后,按照《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激励对象中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出售, 但每年出售的股票不得超过其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公告编号:2018-004
5 《2016 年度激励计划》第二十二条增加第二款: 原第二十二条为: 在锁定期满后,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出售公司 股票不应超过十二次,具体出售时间和每次出售的股票数量依据《合 伙协议》的决议程序确定. 调整后的条款内容如下: 在锁定期满后,有限合伙企业每年出售公司股票不应超过四次 且每次间隔不应短于
3 个月, 具体出售时间和每次出售的股票数量依 据《合伙协议》的决议程序确定. 在锁定期和限售期届满后,激励对象在以下期间内不得擅自进行 转让激励股权、 不得擅自为激励股权设置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设定 担保、债权等权利限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变现: 公司决议申请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 IPO )的,自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启动 IPO 之日起 至以下日期孰晚之日止:①公司成功 IPO 之日;
②公司 IPO 申请被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驳回之日;
③公司主动撤回 IPO 申请之日. 在《2016 年度激励计划》
第八章后增加一章,作为
第九章 激 励股权的解锁条件 ,新增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公告编号:2018-004
6 新增条款如下: 第二十三条 一般条件:自获得激励股权后,激励对象不存在 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离开公司或其关联方的;
激励对象违反竞业禁止,个人或与他人合伙从事与公司和/或其 下属机构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激励对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公司和/或其关联方权益的;
激励对象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和/或其关联方声誉,并对公司和/ 或其关联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激励对象发生侵害公司和/或其关联方权益的违规行为,或涉嫌 刑事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