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7-06-21 |
二、本次转让的有关情况
2014 年12 月31 日,洛玻集团与蚌埠院签署了《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其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出让方:洛玻集团
(二)受让方:蚌埠院
(三)股份定价:经双方协商,并依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拟转让的洛阳玻璃股份的价格以洛阳玻璃 A 股 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 90%计算,即6.30 元/股.
(四) 转让数量: 洛玻集团拟向蚌埠院转让 6,900 万股洛阳玻璃股份, 按6.30 元/股的转让价格,金额为 43,470 万元.
(五)协议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自本次股份转让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之日起生 效.
(六)股份交割 双方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适时办理完毕与有关拟转让股份过户至 蚌埠院名下的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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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于本次股权转让前,转让所涉及股份已不存在限制情况.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过蚌埠院院务会、洛玻集团董事会及中建材集团批准;
2015 年5月18 日,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351 号) ,有效期截止
2016 年5月18 日;
2016 年6月23 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复函, 同意将 《关 于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15】351 号)有效期延长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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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6 个月内, 不存在买卖洛阳玻璃上市 交易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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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 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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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洛玻集团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洛玻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 《关于转让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彭寿
2016 年10 月18 日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 公司 上市公司所 在地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 区唐宫中路
9 号 股票简称 洛阳玻璃 股票代码
6008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 务人注册地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 区唐宫中路
9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 变化 有无一致行 动人 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 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是否√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 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 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174,018,242 股 持股比例:33.0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 动比例 变动数量:减少 69,000,000 股 变动比例:减少 13.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