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7-06-21 |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公司法》 、交易所《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 业务指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及时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尽职 调查、审计和评估等工作,积极有序推进本次重组相关具体事项.公 司董事会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结构复杂,交易对方涉及的内外 部审议审批程序较多,尚需更多时间对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沟通、协 商和论证.根据《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 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产权(2009)124 号)的规定,在披露重组预案前,本次重组方案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预审核批复.公司拟申请 A 股股票继续停牌,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十 三条第
(一)项关于申请条件的要求.
3、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 异常波动.同意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请公司 A 股 股票自
2016 年11 月8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
同意公司在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前提下, 申请自
2016 年12 月8日起继续停牌不 超过
2 个月.
4、在审议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表决,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 A 股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晋占平、刘天倪、何宝峰、叶树华
2016 年10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