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7-06-21 |
重要提示: z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 179,018,242 股z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
2010 年5月17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
2006 年4月24 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 以2006 年6月6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6 年6月8日实施后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1、有关承诺 (1)控股股东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洛玻集团 )非 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届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流通股股份,出售数 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 5%,在24 个月内不超过 10%. (3)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 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规定的期限,洛玻集团将在
2006 年12 月31 日之前 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洛玻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4)洛玻集团承诺将独自承担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全部费用.
2、承诺履行情况
1、2006 年11 月3日,为取回洛玻集团及其相关附属企业所占用资金,公司依据 与洛玻集团及其有关附属企业所签订的资金占用确认协议中的仲裁条款, 向洛阳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2006 年11 月15 日,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终局裁决:洛玻集团及其有关附属 企业应退还占用公司的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共计 629,942,542.83 元,并且洛玻集团对其 有关附属企业应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洛玻集团在裁决生效后
5 日内向公司支付上 述款项,如逾期未付,由洛玻集团以其持有的公司价值相等的 A 股股份抵偿.
2006 年11 月22 日,由于洛玻集团及其有关附属企业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不能遵照
2 裁决履行义务, 公司及附属企业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洛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书(2007)洛执字第 18―32 号,将洛玻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 A 股199,981,758 股(每股单价 3.15 元)通过以股抵债方式冲抵洛玻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所 欠公司及附属企业债务及资金占用费. 上述股份于
2006 年12 月6日被强制注销. 至此, 洛玻集团及其有关附属企业占用公司的资金及占用费得以全部清偿.
2、除上述情况外,洛玻集团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的其他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2006 年12 月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裁定书(2007)洛执字第
18 ―32 号,将洛玻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 A 股199,981,758 股(每股单价 3.15 元)通 过以股抵债方式冲抵洛玻集团及其有关附属企业所欠公司及有关附属企业债务及资金 占用费合计人民币 629,942,542.83 元,上述 199,981,758 股股份于当天被强制注销.
2006 年12 月6日洛玻集团持有的 199,981,758 股股份注销后,公司的股本由 700,000,000 股变更为 500,018,242 股. 除上述变更外,公司的股本至今未发生任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