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7-06-25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 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2011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对上述规定 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 若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 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 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1海螺01 、 11海螺02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下简称 QFII )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5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 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 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 11海螺01 11海螺02 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 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 11海螺01 纳税款 、 11海螺02纳税款 ,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 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 账户号码:34001675908050140346 账户名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

电话:0553-8398927 传真:0553-8398931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南路1011 号 邮编:241070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 将附件表格 《 11海螺01 付息事宜之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11海螺02 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 情况表》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6 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 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 税申报, 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 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 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 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 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 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 税申报的声明原件, 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 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 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 达至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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