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06-25 |
及(b)一份利益声明,以申报其於该公司、台湾水泥及相关交 易中的利益,并承诺有关利益若有改变,将会通知台湾水泥. (d) 台湾水泥的财务顾问在
2017 年4月24 日发出函件,提醒要约人全 面遵从《收购守则》的相关规则. (e)
2017 年4月27 日,台湾水泥向其所有董事传阅
2017 年4月19 及20 日的董事会会议纪录.有关会议纪录其后被采纳.
3 违反《收购守则》 10. 在计划文件定稿的过程中,台湾水泥得悉陈及骆於要约期内进行《收购守则》 所限制的交易,并於
2017 年8月5日将陈及骆所进行的交易以书面通知执行 人员. 陈违反《收购守则》规则 21.2 及规则
22 11. 陈作为要约人的董事,是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因此,他受《收购守则》规则21 下的交易限制及规则
22 下的交易披露责任所规限. 12. 陈透过其有关系信托持有该公司 0.20%权益(9,855,000 股股份),当中 (i)6,000,000 股股份透过 Teyu Trust 持有,及(ii)3,855,000 股股份透过 TE Trust 及YU Trust 持有.该等信托的受益人是陈及其家人.该等信托由专业受 托人管理. 13. 在2017 年4月25 日至
6 月28 日期间,受托人代表该等信托就该公司股份进 行了合共九次交易,作价介乎每股 3.50 港元至 3.56 港元(低於要约价 3.60 港元). 14. Teyu Trust 的投资组合经理在展开有关交易前,曾经就处置 6,000,000 股股份 一事与陈进行讨论.至於另外两个信托持有的 3,855,000 股该公司股份,则是 由陈本人指示作出处置. 15. 在有关处置交易后,陈、其近亲、有关系信托及由当中任何人所控制的公司均 没有於该公司任何股份中持有权益. 16. 陈的有关系信托出售该公司股份及没有披露有关交易,构成违反《收购守则》 规则 21.2 及22. 17. 陈忘记了将他在
2017 年4月19 及20 日的台湾水泥董事会会议上获告知的交 易限制通知受托人.他亦忘记了将台湾水泥的顾问所编制的交易限制备忘录告 知受托人.因此,受托人并不知道就该公司股份进行交易所带来的影响.陈已 向台湾水泥诚恳道歉,及强调是次违规是无心之失. 18. 根嬖
22 提交的交易披露表格在
2017 年8月4日送交执行人员存档. 骆违反《收购守则》规则 21.3 及规则
22 19. 骆作为要约人的董事,是与要约人一致行动的人.因此,他受《收购守则》规则21 下的交易限制及规则
22 下的交易披露责任所规限. 20. 骆连同其配偶及多名女儿("近亲")控制四家投资公司.当要约期在
2017 年4月20 日开始时,骆透过这四家投资公司间接持有 400,000 股台湾水泥股 份.该等由骆控制的投资公司在
2017 年7月27 至31 日期间取得合共 4,000,000 股台湾水泥股份,使骆於台湾水泥的权益增加至 4,400,000 股股份 (0.11%).该等股份是按每股新台币 34.70 元至新台币 35.00 元的价格取得 的.在联合公告发表前的最后交易日(2017 年4月18 日),台湾水泥的收市 价为新台币 36.45 元.
4 21. 骆的投资公司买入台湾水泥股份及没有披露有关交易,构成违反《收购守则》 规则 21.3 及规则 22. 22. 骆解释,该等投资公司由其近亲营运,及他本人并不是该等投资公司的董事会 或管理层成员.该等投资公司设有专责投资经理团,负责就将会进行的投资 的类别进行评估及向骆和他的家人提供建议.虽然骆没有作出执行相关交易的 指示,但骆及其妻知悉有关买入台湾水泥股份的情况. 23. 骆忘记了向其近亲提及他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