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7-06-25
1 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市场化的若干问题研究 常纪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 100720) 摘要: 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是根据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内容实质上的公法性来命名的.

本文研究了环境 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的概念、分类和实质,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的内容,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的效力,环境保 护外部行政合同法律责任的产生 等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

外部行政合同;

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2.604 文献标识码:A 契约是私法自治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年代,契约的应用不如市场经济条件下频繁, 在契约中约明环境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及相关环境法律责任的情况也是不常见的.

1 随着资本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契约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 不仅在民事活动的各方面得到了长 足的发展, 在行政管理领域也得到了一定的应用. 在民事和行政契约中规定契约当事人的民事和 行政责任也就比较普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环境保护民事合同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制度还处于相当不健全的状态, 因此有必要对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的环境保护合 同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对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市场化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1 环境保护合同与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 1.1 环境保护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环境保护合同,也称环境保护协议书,是指污染性或生态破坏性设施者或行为者,与厂址 地或行为涉及地的环境行政机关或当地的居民团体,就环境影响的设施或行为在有关的技术规 范、标准、补偿措施、社区关系以及环境纠纷处理等事项,事先约定并共同遵守的书面协议.[1] 它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和环境保护民事合同两种. 环境保护行政合同包括内部环境保护行政合 同和外部环境保护行政合同, 内部环境保护行政合同是指上下级或同级环境行使环境行政监督管 理职权的部门 (以下简称环境行政部门) 在行使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职权的过程中相互约定环境职 责、 利益和法律后果的协议. 外部环境保护行政合同是指环境行政部门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之 间在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框架内就各自的环境权利(力)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作出 事先约定的协议. 环境保护民事合同是指环境保护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在 环境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框架内就环境保护民事权利、 义务及相关的民事法律后果等事项作 出事先约定的协议.该协定除了以协议或合同的基本形式出现以外,还以备忘录、字据、往来电 话、 信函、 电报、 附环境保护条件的土地买卖、 [2] 附环境保护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协议、 电子协议等形式出现. 可见, 环境保护合同与环境纠纷处理合同是有区别的, 首先, 环境保护合同是关于保护环境、 防治环境问题和解决将来可能发生的环境问题的协议, 而环境纠纷处理合同仅是关于如何处理环 境纠纷的协议,因此面要窄.其次,由于环境保护合同涉及的内容很多,用口头的形式难以巩固 下来,因此必须是书面的,而环境纠纷处理合同涉及面相对而言要窄,仅涉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处理程序与责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等方面,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第三,环境纠纷 处理合同是事后性质的, 是在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及其他环境问题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有关各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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