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7-06-25

2 订的如何处理环境纠纷的协议. 1.2 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的概念、分类和实质 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是指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政府或行政机关依据环境法和政府组 织法的规定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与企业的建设者和/或经营者就企业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 的将要发生的环境保护问题及相关的其他问题预先签订的确定各自权利 (职权) 和义务的书面协 议. 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是根据合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内容实质上的公法性来命名的, 在 日本被称为公害防止行政协定书,公害防止行政协定书制度最早可以溯及

1952 年岛根县与山阳 纸浆公司以及大和纺织公司所签订的备忘录. 在该备忘录中, 岛根县政府与山阳和大和公司约定 他们在设厂时必须遵守县政府的行政指导,并设置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若因水污染造成损害, 须依照县所认定的赔偿额赔偿.真正使公害防止协定在日本生根的是

1964 年横滨市与电力公司 所签订有关根岸湾填埋场公害防止措施的协定.此模式为日本称之为 横滨模式 .[2,1] 环境保 护外部行政合同之所以在日本能够得到长足的发展,主要是由于日本具有官民协调的文化传统, 官民双方都不愿意简单地用生硬的法律手段来处理权力和义务的关系. [3] 公害防止行政协定书制 度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被我国的台湾地区采用,被称为环境保护(行政)协议书.在美国, 联邦的 《环境政策法》 把联邦政府与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的公共和私人团体 (包括企业团体) 通过各种切实可行的合作作为一项国家环境政策.[4] 而属于市场经济合作范畴的环境保护外部 行政合同制度在该法的推动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比如美国的内政部可以通过 《黄石国家公园法》 的授权与有关的私人签订公元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协议. 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作为行政合同的重要表现形式, 它可以避免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与相对 人用僵硬和琐碎的环境立法套牢对方;

可以弥补环境立法的漏洞与其他不足,克服法律的盲区;

2 可以为企业提供丰富且宝贵的信息资源(其中包括对企业何去何从的委婉规劝,还包括与企业 决策紧密相连的利弊选择) ,为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提供一个相互展现诚意与沟通的机制. [1] 有利于建立一种和谐的政企关系.[5] 因而,在美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的环境行政管理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成为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和市场结构的有效形式.[5] 以 昭和

62 年10 月至昭和

63 年9月底的一年时间为例, 全日本由地方自治团体与产业者签订的公 害防止协定就有

2014 份.[1] 在我国外部行政合同管理的法治化正处于起步阶段,2002 年6月9日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该 法第

29 条规定: 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 管辖权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 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环境管理行政机关,另一方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 等行政管理相对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环境保护外部行政合同进行不同的分类, 比较常见的分 类方法是依据环境问题的主要类别将其分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 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 质量改善合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养护合同.环境污染防治与环境改善合同又可分为企业的 建设与运营环境保护合同、污染治理目标合同、排污许可合同、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营运合同 等. 生态破坏防治与生态质量改善合同又可分为河流疏浚合同、 荒漠化防治合同、 生态恢复合同、 小区美化合同等. 外部行政合同的实质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环境职能部门为了执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和完 成内部行政合同,在法律规定的这样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和环境法律精神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流 域环境保护的现状和内部环境保护行政合同的要求, 灵活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约定相互的行政法 律权利(行政职权)与义务.该类合同往往隐藏着一系列的利益安排机制,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 遵守就会从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环境职能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和有关的法律中获得了一定的 利益承诺(如物质和精神奖励、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技术帮助、延长宽限期、某些事项的许可、 地方对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的全面支持等) ,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也达到了更加严格要求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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