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7-06-27

2016 年12 月31 日石灰石矿采矿权剩余价款人民币 1639.43 万元.依据福建省采矿权出让合同、2016 年石灰石储量核实 报告和恩地采评字【2017】第035 号报告,计算公式 2357.65 万元 ÷5241.43 万吨*3644.72 万吨=1639.43 万元. (2) 截止

2016 年12 月31 日硅质原料矿山采矿权剩余价款 51.99 万元.依据泸州天地【2004】 (矿评)字第

093 号评估报告、2016 年 硅质原料矿储量核实报告、恩地采评字【2017】第036 号报告,计算 公式 94.74 万元÷927.7 万吨*509.05 万吨=51.99 万元. (3)两矿办证费用(储量核实等)人民币 311.9 万元.

8 4.双方同意上述采矿权转让的转让价款分期支付. 甲方同意乙方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30%的转让价款,即人 民币 985.473 万元.在省国土厅规定的办证时限(24 个工作日)内, 甲方开具 3284.91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 乙方领取本协议项下 石灰石矿和硅质原料矿已过户的采矿许可证后

3 个工作日内付清人 民币 2299.437 万元余款,否则视为违约. 本协议生效之日的第六个工作日起至乙方付清余款之日止, 乙方 应按未付清余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即中国人民银行一年以内 贷款年利率 4.35%)向甲方支付利息,该利息应于乙方支付余款时一 并支付完毕. 乙方应将本条第三款抵减后采矿权转让价款 3284.91 万元及本 款约定的利息汇入甲方的下述银行账户内. 户名:福建省三达石灰石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支行 账号:1406041809001022140 5.因本协议采矿权转让发生的税、 费由双方各自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承担. 6.采矿权变更前甲方、 乙方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未承 担的责任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甲方的陈述和保证/承诺 1.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项下义务已经履行必要的公司议事 和批准程序. 2.代表甲方签署并送交本协议的个人皆已经获得甲方充分的授 权, 有权代表甲方签署并送交本协议, 该个人的行为代表并约束甲方.

9 3.甲方将为乙方办理有关本协议可能涉及的审批程序和登记程 序提供最大的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签署相关文件、办 理采矿权证变更等. 4.本协议成立后, 甲方承诺不再就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与任何第 三方进行接触、洽谈或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备忘录等. 5.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一切陈述、 声明与承诺不存在任何虚假 和不实.

(三)乙方的陈述与保证/承诺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 以其自身名义受让本次转让标的的完全的行为能力. 2.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项下义务皆已经履行必要的公司内 部批准程序. 3.代表乙方签署并送交本协议的个人皆已经获得乙方充分的授 权, 有权代表乙方签署并送交本协议, 该个人的行为代表并约束乙方. 4.乙方将为甲方办理有关本协议可能涉及的审批程序和登记程 序提供最大的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签署相关文件、办 理采矿权证变更等. 5.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对目标资产的情况充分了解,并 在此基础上自愿受让目标资产. 6.乙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一切陈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任何虚 假和不实.

(四)违约条款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价款和利息,否则,每逾期一日,乙 方按未支付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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