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7-06-29
关于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 邮编:100033 6thFloor, South Tower, Financial Street Center,

9 Financial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3, P.

R. China 电话(Tel):8610C66523388 传真(Fax):8610C6652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email protected] 补充法律意见

(一)

1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 补充法律意见

(一) 君泽君[2013]证券字 023-3-1 号致: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盛运股份 )拟向上海博融贸易有 限公司、赣州涌金稀土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金立 方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圆基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彭胜文等

43 名法人、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 有的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合计 80.36%的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盛运股份委托,作为本 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于

2013 年1月17 日出具了《关于安徽 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 见》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 .

2013 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向 盛运股份下发了

130061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一)

2 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得到本次交易各方的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 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隐瞒、 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次交易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 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 估机构等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注意义务或进 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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