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7-07-01 |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94,0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九)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麻云燕、石之恒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