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7-07-02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7]第92 号文批准,由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其全资子企业云南冶炼厂经评 估确认后的主要经营性净资产作为出资,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5月15 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16,398,800.00 股, 公司股本结构为: 普 通股 1,416,398,800.00 股,其中控股股东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682,348,8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7%.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 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 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一年末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