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7-07-02 |
(一)大成证字[2016]第165-1-1 号www.
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7层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 Beijing, China,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大成证字[2016]第165-1-1 号致: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或 申请人 )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次非公开发行 )聘请的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 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了 大成证字[2016]第165-1 号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 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 律意见书》 )、 大成证字[2016]第165-2 号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 师工作报告》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10 月8日出具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通知书》(162172 号)(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本 所指派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对《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律师回答的问题予以回复. 此外,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期间,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部分事项已发生变更,本所律师现依 据发行人提供的与上述变更相关的资料并基于重要性原则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第二部分对 《法律意见书》 和 《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相关内容作出更新和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需补充及变更 的事项做出说明,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 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不一致之处均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表述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相关事项,则均延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作出的声明及表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 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审计、评估等非本所律师 专业事项.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审计结论、财务会计数据、评估结 论及依据的引用,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 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 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