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7-07-02

一、重点问题

5 申请人控股股东参与本次认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其从定价基 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 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

(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回复: 截至目前,上海中能持有申请人 200,000,000 股股份,占申请人总股本的 29.20%,为申请人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中能,定价基准日为申 请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6 年7月30 日.申请人股票于

2016 年7月26 日因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停牌,于2016 年8月1日复牌.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11 月21 日出具的 《高级管理 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申请人控股股东上海中能自定价基准日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前六个月(2016 年1月26 日至

2016 年7月25 日)不存在买卖申请人股票的行 为. 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于

2016 年11 月30 日出具《关于不减持股份的承诺函》, 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自新日恒力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 减持新日恒力股票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新日恒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 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减持新日恒力股票. 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所得收益将全部归新日恒力所有. 上述承诺函已公开披露.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 不存在违反 《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七)项规定的情 形.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二、重点问题

6 2015年4月申请人向内部职工借款4826.10万元,2016年2月2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向内部职工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自2015年12月起,申请人子公司国贸公司与关联方埃姆依铜业开始发生电 解铜交易, 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5月9日、 2016年5月20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国贸公司向上海埃姆依铜业有限公司销售电解铜暨关联 交易》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认可. 请申请人说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长期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原因.请保荐机 构和申请人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核查其合法合规性, 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七)项的情形. 回复:

(一)申请人内部职工借款、电解铜交易事项长期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原 因 关于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4

1、申请人内部职工借款事项的审批程序 2015年3月25日,申请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开展职工内部借款事 项.2015年3月30日,申请人工会召开第十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联席会议, 表决通过了向员工内部借款的提议.2016年2月2日, 申请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向内部职 工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时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 意见及同意意见.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披露了《关联交 易公告》(201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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