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7-07-02 |
二、建立监控名录 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 级名录.水利部负责建立国家名录,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 行政区域名录.流域机构监控管理的取用水单位 应纳入国家名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用水规模顺 序确定纳入名录的单位,先行选择工业企业、服 务业企业、公共机构和城市供水企业,逐步扩展 到农业灌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用水形势变 化,逐步扩大名录覆盖范围.名录中的单位发生 迁址、兼并、破产等变化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 门要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对名录完成修订.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名录公布后, 要在1月内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三、重点监控内容 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现 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一级计量设施全面监控的同 时,应当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 量、全部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 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
四、健全计量监控设施 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 织指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建 设,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 则》(GB 24789-2009)、《取水计量技术导 则》(GB/T28714)等标准要求,配备取用水 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公共机构要实施用水三 级计量;
城市供水企业要实施取水侧和供水侧计 量;
农业灌区要结合灌区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项 目建设等,在主要引水口、管理分界断面设立量 水设施,开展用水计量. 名录中的单位应当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 源管理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资源 _
2 _ 管理系统建设,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安装远传水 表等监控设施,实现取用水数据在线采集、实时 监测和互联共享.
五、严格监督管理 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权限负责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取用水计量设施 检查、监控数据统计与分析、水平衡测试和计划 用水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点监控用水单 位及时上报取用水监控资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监控 数据复核和统计,分析其用水效率和节水量,及 时报送和定期发布取用水监控信息.流域机构监 控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可委托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重点监控用水 单位管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加强 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按照先进用水定额标准核 定用水计划,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对超 定额超计划的用水单位实施水平衡测试,严格落 实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节水型单位、节 水型企业等载体建设,健全节水激励机制,因地 制宜采取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优先安排等奖励措 施,支持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六、加强内部节水管理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重点监控用 水单位加快健全内部节水管理制度,设置节水管 理岗位,明确责任,强化考核;
深入分析内部用 水现状、挖掘节水潜力,加快节水技术研发,积 极采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按期 淘汰落后的用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已建立能源 管理系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要把内部用水情况 纳入系统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重点监控用水单 位加大节水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合同节水管理等 第三方节水服务,实行专业化节水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