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7-07-02 |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47 号) (" 《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 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135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 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 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 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 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4)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 构投资者) ,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
7666 号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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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