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7-07-06

A 股指本次依法发行并申请上市交易的每股面值一元整之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并在科 创板上市 指 本次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1,249,461 股A股, 并申请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二、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的规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5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事先对发行人的有关情 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 有关 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 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 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从国家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作为出具法 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 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 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 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 科创板上市申报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6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 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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