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7-07-06 |
8、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3-1-7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应由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
2019 年3月21 日和
2019 年4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和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作 出决议,决议涉及发行股票的类别、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方 式、拟上市地、承销方式、募集资金的用途、决议有效期、发行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授权董事会办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