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7-09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11 月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10 月3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鲁万鑫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吕丰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满智位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卫市阳光家园小区外围护节能改造 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由宁夏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建设中卫市阳光家园部 分家属楼的外墙保温工程、 部分家属楼的外墙涂料粉刷工程等进行承包,工程决 算以最终实际测算工程量为准. 宁夏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工程已竣工以 及结算, 但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拖延未付工程款,宁夏宇龙建设集团 公告编号:2019-001 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日 作出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民初73号民事判决.判决:
一、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宁夏宇龙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39918.02元,利息847541.13元,共计4887459.15元,2018年 5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
二、驳回宁夏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79元,由宁夏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93元;
宁夏赛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7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因此,在规定时间内,向宁夏回 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 民初
73 号民事判 决,改判赛文公司支付宇龙公司 2280121.74 元;
2.本案
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由赛文公司和宇龙公司合理分担.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事实与理由:
(一)涉案工程应 按已鉴定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或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后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 程价款计算;
(二)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涉案工程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宇龙公司的胡祥国与赛文公司时任工程管理负责人恶意串通,多报、虚报 工程量,涉嫌合同诈骗,该案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