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7-09 |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公告编号:2019-001 宇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1月2日, 本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12 月28 日作出的(2018)宁民终
415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12 月28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民终
4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
27659 元,由上诉人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此外,公司正在积极采取催收应收账款等措施筹集资金.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暂未受到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财务方面暂未受到重大影响,但未来对公司财务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19-001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上诉状》 2.(2018)宁05 民初
73 号民事判决书和(2018)宁民终
415 号民事判决书 宁夏赛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