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7-07-0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HENAN LUDA LAW FIRM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10 号西区五层 邮编:4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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