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7-07-10 |
(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 (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三)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 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本金及税 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20 层 联系人:凌彦东 联系
电话:0371-69177176 邮政编码:450018
(二)主承销商、债权代理人: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
19 层
1903、1905 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15 层 联系人:宋亚峰、刘潇潇 联系
电话:010-66538666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4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