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7-07-12
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意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终 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 年10 月22 日,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标的公司" ) 签订 《重大资产重组意向协议》 .

为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以来, 公司会同中介机构与交易的各参与方就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认为标的公司目前尚不具备被收购的条件.经慎重 研究, 并经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协商, 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着谨慎性及对中小投资者负责的原 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实际情况,有利 于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朱莉峰 徐强胜

2015 年11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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