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7-07-16 |
601258 股票简称: 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 2018-041 债券代码:135250 债券简称:16庞大01 债券代码:135362 债券简称:16庞大02 债券代码:145135 债券简称:16庞大03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相 关事项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或 庞大集团 ) 于2018 年5月17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上市公司监 管一部《关于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事 后审核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8】0541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 ) , 现对问 询函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事项 1.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以下简称《告知书》 ) ,2015 年3月,公 司披露实际控制人减持股票的《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以及《权益变动报告 书》 , 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1.16 亿股公司股票,但大宗交易受让方实为庞庆华个人控制的关联方,因此庞庆华 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该部分股票,上述情况导致其权益变动 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请公司补充披露: (1)前述情况是否导 致2015-2017 年定期报告中对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数量和拥有权益 的份额披露存在错误,如有误,请予以补充更正;
(2)该笔 1.16 亿股股票在上 述大宗交易转让后的股东变化情况,目前是否仍属于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控 制,如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减持该部分股票,请补充披露减持的时间、方式、价格以及受让方信息等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回复: 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包头信达民 )曾为公司第 二大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庞庆华的一致行动人.滦县横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滦县横山 ) 系庞庆华个人控制的唐山市冀东物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冀东物贸 )实际出资并控制的子公司.为利用包头信达民持有的庞大 集团股票进行融资以供庞大集团运营周转之用,2015 年2月,滦县横山作为委 托人出资设立 浙商期货互换通国信
8 号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 资管计划 ) ,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进行收益权互换业务.2015 年3月2日,包头信达 民以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 1.16 亿股庞大集团股票过户给国信证券,价格
6 元/股.过户完成后,滦县横山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对上述 1.16 亿股股票具有实际 控制权.2015 年3月4日,公司披露了上述大宗交易的减持信息,详见公司于
2015 年3月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之后,国信证券按照滦县横山(资管计划)的要求将前述 1.16 亿股股票陆续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了减持;
截至
2015 年4月29 日,上述 1.16 亿股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为 8.30-10.30 元/股. 现经公司自查,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