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7-07-16 |
2015 年4月30 日披露的《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中截止
2015 年3月31 日前十名股东,第一大股东庞庆华持有 681,450,000 股, 第五大股东(同时为第二大无限售条件股东)国信证券持有 91,121,500 股;
未 披露国信证券(通过股票收益互换业务)持有的 91,121,500 股股票受庞庆华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的信息,公司已将《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公 司前十名股东存在的关联关系予以更正,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 《关于的更正公告》 . 2. 根据《告知书》 ,2015 年3月至
5 月间,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冀东 物贸、 中冀贸易连续多次发生资金往来, 累积金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 与此同时, 根据
201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相关报表的发生额以及余额中均未显示前述资金往来情 况.请公司补充披露: (1)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之间是否存在日常关联 交易,前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是否具有商业贸易的实质;
(2)公司未履行相关决 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3)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知悉并参与了上述关 联资金往来的决策和安排;
(4)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所出具 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请会计师和 律师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2015 年度,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 冀贸易 )之间存在日常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及披露程 序,详见公司于
2015 年4月22 日和
2015 年5月22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 关公告. 《告知书》中披露的
2015 年3月至
5 月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冀东物贸、中冀贸易连续多次发生的资金往来,不属于日常关联交易,主要是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融资之目的(通过进行股票收益互换交易)而产生,不 具有商业贸易的实质. (2)就上述资金往来,公司未履行任何审议披露程序,亦未向上交所申请 豁免,主要原因是:公司当时错误地认为,上述资金往来最终目的是为公司获 得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业务运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 并未侵占公司资金,亦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无需履行任何审议披 露程序. 公司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则的学习, 提高信息披露质 量. (3)上述资金往来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获得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而进 行股票收益互换交易所产生,庞庆华知悉并同意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的整体安排, 但并未实际参与前述资金往来的具体决策. (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所出具的专项说明与实际 情况不符的原因,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审计程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回复 我们是根据管理层提供的会计资料执行审计程序,而《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中描述的
2015 年3月至
5 月间,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冀东物贸 和中冀贸易连续多次发生的资金往来, 管理层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 计记录;
我们对于庞大集团
2015 年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是基于我们 为庞大集团
2015 年度的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执行的审计工作,除了为出 具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而实施的审计程序外,无需实施其他额外审计程序.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就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认可会计师的回复意见. 会计师和律师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后审核问询函的核查意见》 . 3. 根据《告知书》 ,2016 年10 月24 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 查取证通知书》 ,公司在《调巳≈ねㄖ椤飞细钦氯啡弦咽盏,且后续公司实 际控制人庞庆华等人知悉上述事项并接受询问和调查.请公司说明未就上述事 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 公司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