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7-07-19 |
5.上市公司按出资比例对获调剂方提供担保、获调剂方或者其他 主体采取了反担保等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 授权董事长确定获调剂方及调剂额度, 并及时披露. 上述担保有效期自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19 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一) 公司为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 要,公司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二)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上述担保事项符合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 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该议案.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9 年3月20 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鞍山冀东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 210,860 万元(除此之外, 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净资产的 14.46% (不含本次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八、财务顾问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独立财务顾问 ) 作为公司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