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7-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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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编号:168) 公告 分别与 (1) 朝日啤酒和朝日啤酒 (中国) 及(2) 烟台啤酒 的持续关连交易 1.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於2015年2月3 日,深圳青啤朝日分别与朝日啤酒及朝日啤酒 (中国) 签署两份 《新朝日 产品经销合同》 ,期限皆为自2015年1月 1日至2017 年12月31日. 朝日集团控股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其附属公司朝日啤酒及朝日啤酒 (中国) 为朝日 集团控股之联系人,因此,朝日啤酒及朝日啤酒 (中国) 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 《上市规则》 第14A 章的规定,订立两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每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所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 0.1% 但低於 5%,根 《上市规则》 第14A章的规定,该等交易需满足申报及公告之要 求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要求. ―
2 ― 2. 《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 於2015年2月3 日,本公司与烟台啤酒签署 《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 ,有效期自 2015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月31日. 朝日集团控股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其间接控股子公司烟台啤酒为朝日集团控股之 联系人,因此,烟台啤酒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 《上市规则》 第14A章,订立 《新 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 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按 《新烟台啤酒产品经销合同》 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总额所计算的适用百分比 率均高於0.1%但低於5%.根 《上市规则》 第14A章的规定,该等交易需满足申报及 公告之要求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要求. 3. 《新烟台啤酒账管协议》 於2015年2月3 日,青啤财务公司与烟台啤酒订立 《新烟台啤酒账管协议》 ,期限为 2015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月31日. 由於烟台啤酒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 《上市规则》 第14A章的规定, 《新烟台啤酒 账管协议》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按 《新烟台啤酒账管协议》 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总额所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均 高於0.1% 但低於 5%.根 《上市规则》 第14A章的规定,该等交易需满足申报及公告 之要求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要求. 1.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兹提述本公司於
2014 年1月27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深圳青啤朝日分别与朝日啤酒及朝日 啤酒 (中国) 签署之两份 《原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期限为2014年1月1 日至2014年12月31 日. ―
3 ― 於2015年2月 3日,深圳青啤朝日分别与朝日啤酒及朝日啤酒 (中国) 签署两份 《新朝日 产品经销合同》 ,期限为自2015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合同详情 两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之详情概述如下: (i) 第一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