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7-07-21 |
2015 年2月3 日 交易双方 : 朝日啤酒 (买方) 深圳青啤朝日 (卖方) 交易性质 : 买方向卖方购买朝日啤酒产品於中国境外 (包括香港及台湾) 销售 (ii) 第二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日期 :
2015 年2月3 日 交易双方 : 朝日啤酒 (中国) (买方) 深圳青啤朝日 (卖方) 交易性质 : 买方向卖方购买朝日啤酒产品於中国境内销售 (iii) 两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主要条款 合同期限 :
2015 年1月1 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产品定价 : 双方每批次产品的具体价格,由双方在下达当批次订单时具 体确定,朝日啤酒产品的定价参照以下原则协定: (生产成本 +费用 +税金) * (1+不低於10%的利润) * (1+增 值税率) ―
4 ― 按照第一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朝日啤酒在一个月内所 购买的朝日啤酒产品的交易金额,应在次月20日之前结算. 对於出口香港销售的产品,交易金额以人民币计算,以人民 币结算.对於出口到其他地区的产品,交易金额以人民币计 算,以美元结算.汇率以1 美元兑人民币6.1元为基准,但如 果每月末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超过人民币0.2元,则以人 民币 0.2元为单位调整产品之价格,而该等调整从次月起开始 执行. 按照第二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朝日啤酒 (中国) 在一个 月内所购买的朝日啤酒产品的交易金额,应在次月月底之前 结算. 先决条件 : 本公司已符合 《上市规则》 内有关持续关连交易之规定为深圳 青啤朝日履行两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之先决条件.如实际交易额超出已披露的交易上限,则超额 的交易金额须经本公司另行批准. 预计年度上限 预计根椒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如下: 年度上限 (人民币) 2015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 1月1 日至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40,000,000元50,000,000元60,000,000元 第二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10,000,000 元20,000,000元30,000,000元―5―上述预计年度上限金额乃根掌【撇返墓灰锥睢⒉凑樟椒 《新朝日产品经 销合同》 下的预计需求量、生产成本以及深圳青啤朝日的销售计划及实际营运情形而分 别应由朝日啤酒及朝日啤酒 (中国) 支付予深圳青啤朝日的预计全年采购金额而厘定. 签署两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之原因及利益 两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下拟进行之交易可更充份利用深圳青啤朝日的现有产能,摊 薄生产成本,有助提高深圳青啤朝日现有设备的使用率及收入.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根椒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拟进行之交易属於本集 团日常及一般业务,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为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 股东的整体利益. 除杉浦康誉先生因任职於朝日集团控股而已回避表决与此等交易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外, 并无董事於根椒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 《上市规则》 下之涵义 朝日集团控股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其附属公司朝日啤酒及朝日啤酒 (中国) 为朝日集 团控股之联系人,因此,朝日啤酒及朝日啤酒 (中国) 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 《上市 规则》 第14A 章的规定,订立两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构成 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每份 《新朝日产品经销合同》 拟进行之交易之年度上限所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高於 0.1%但低於5%,根 《上市规则》 第14A章的规定,该等交易需满足申报及公告之要求 但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 (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