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7-07-21 |
4 参见邱雪萍, 《论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载《民商法论文集》 ,浙江 大学出版社,第88 页. 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认为澳门有制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 必要. 澳门现行法律已经存在? 制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德国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两个条件 股东行为不能背离股东与公 司的分离原则 及 不能违反善良和诚实信用原则 澳门都早有 法律规定. 《商法典》适用民法的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权利之滥用 规定: 权利人行使权利明显超越基於善意、善良 风俗或该权利所具之社会或经济目的而产生之限制时,即为不正当 行使权利. 而《商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在股东会以外另设 行政管理机关,可知《商法典》同样主张股东与公司实行分离.既 然两个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都已齐备,澳门事实上已拥有 产生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土壤,澳门可以针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进 行立法,以防堵潜在的侵权行为.在立法之前发生的滥用公司人格 行为,法院也可以根 《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权利不得滥用 原则结合 股东与公司分离 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因为世界各 国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大多是根濉⒐降睦砟罱,澳门大可 参照外国的经验,运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进行公司人格的 否认. 法律的具体内容应如何规定,本文认为可以参照外国的相关法 律,制定澳门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单纯的滥用公司 独立人格行为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有以滥用公司独立人格 为手段进行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才可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公 司独立人格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项: (1)股东行为背离了股东 与公司的分离原则;
(2)股东行为同时违反《民法典》第三百二十 六条规定的 权利不得滥用 原则.至於何时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 认制度,本文认为需要同时具备
4 个要件: (1)主体须为拥有实质 控制公司能力的股东(主体要件) ;
(2)行为人有过错,但是否故 意不影响对公司人格是否被滥用的认定(主观要件) ;
(3)行为人 作出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行为要件) ;
(4)滥用公司独立 人格的行为对他人的法益造成了损害(结果要件) .
七、结语 随? 经济的发展,不法行为也越趋智慧化,滥用公司人格进行 侵权的行为在外国已不是新鲜事物.澳门既然是一个商业国际性城 市,确实有需要建立一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侵权 的法律制度,加上澳门需要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经济环境引进外 资,在澳门现行法律对防止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几近空白的情况 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制定更显得重要尽管公司人格否认制 度只属事后救济. 参考书目 1. 《一人公司与法人格否认》,王天鸿,《澳门公共行政杂 志》第15 卷第
3 期(总第
57 期),2002 年9月;
2. 《澳门商法典概论》,蒋恩慈、侯放,澳门基金会出版,
2000 年2月第一版;
3. 《澳门公司法》,冷铁勋,澳门基金会出版,1999 年11 月第一版;
4. 《商法学》,赵万一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年5月第 一版;
5. 《中国商事法》,王保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6月第一版;
6. 《民商法论文集》,黄松良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