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17-07-21

当公司 )Z 至・! ・ # $(不包括 # $ )的股份或出资额由一人持有,其余股 份或出资额由他人所持有时,即为实质一人公司,这种情况 是存在的,如家族式公司,股东赠少数股份于董事的公司和 母子公司中全资子公司的董事持有少数股份的情况等. 按公 司法理论, 一个公司要想控制另一公司, 只要控制其 %&

$ 的 股份即可 (而事实上不需要持这么高的比例可实现控制) , 更 不用说持有 &

'

$ 以上的股份了.实质一人公司股东非一人, 为什么叫它一人公司呢? 因此时的复数股东要么是挂名股东 (不出资) ,要么持有的少数股份因被赠与而得来,这些股东 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无权干涉 (被赠股的董事对重大决策的参 与基于职权而非股权) , 对公司的债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 公司的实质股东只有一人.这里为什么采用 &

'

$ 以上这个 数字呢? 这是根据 股权经营方式 理论而得出的. 据此理论, 股权经营方式分为三种:多数股权经营方式,即一位股东拥 有公司 的股权;

少数股权经营方式, 即一位股东 拥有 %&

$ 以下的股权;

独资经营方式, 即一位股东拥有 &

'

$ ( # $ 的股权.根据此定义,一人公司也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 广义上的一人公司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形式意 义上的一人公司.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 出资额由复数股东持有,但实际上 的股份或出 资额由一个股东持有,其他股东或者持有 #$ ( '

$ 的股份 或出资额, 或者完全是挂名股东.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 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全部由一个股东持有. 不论形式意义 上的一人公司还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都可分为设立时 和设立后一人公司. 设立时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就是指设 立时公司的股份或出资额就完全由一个股东持有;

设立后形 式一人公司就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数为复数, 只是在后来的 股份流转过程中, 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额变为完全由一个 股东所持有.设立时实质意义上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在设立 时, 就符合实质一人公司的要件.设立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 公司就是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实质意义上一人公司要件, 只 是在后来的股份流转中形成了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对于 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其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也未对 股份流转中造成由一人持有的情形作禁止规定 (即未作为公 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 我们暂且不作探讨.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 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是形式意义上一人公司. 本文主要对形 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作些探讨. 实际上许多学者认为一人公 司仅仅指形式一人公司.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都坚持公司的社团性, 无论大陆法系 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 但是, 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以来,这种情 况便发生了变化.世界许多国家都相继承认了一人公司.主 要原因大致有四: #、 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无法避免.投资者为 了追逐经营利润,同时又要降低经营风险,往往要通过设立 公司来经营.但法律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投资者就 不能单独一人投资设立公司,而要获取法定股东数,这就给 投资者带来很多不便和问题.因此, 一些当事人就找到了一 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实现自己目的的途径, 即邀请挂名 股东凑足公司的法定最低股东数,成立公司,挂名股东往往 是其配偶、 父母、 子女及其他亲属成员. 这种家族式公司的股 份或出资实际上完全由一个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财产也 完全由一个股东操纵. )、 一些国家经济的发展使公司的资本 实力大大增强, 股份的流动 (如转让、 赠与) 使有些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人数减至一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全部把这类 公司解散,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社会利益都是一场打 击.!、 二战以后, 为了医治战争创伤, 恢复和重建社会经济, 一些国家出现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商业公司, 而这些公司 实质上就是一人公司. %、 各国公司立法都没有把公司股东减 少至一人时,作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个人经营者为了避 免因一次经营失利而倾家荡产, 表现出对有限责任的强烈追 求,他们要求把个人企业披上法人的外衣,使其具有独立的 人格,实现个人人格与企业人格、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分 离.鉴于以上理由, 一人公司迅猛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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