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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户 尚未拆 迁) 分院于
2008 年12 月完成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2009 年1月取得了都 江堰市环境保护 局下达的环评批 复(都环建函[2009]05 号) 收2017 年,为加强对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进一步 改善岷江、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 合发布了《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要求 凡位于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的排放与管理应执行该标准.
2016 年10 月28 日,成都市城乡水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 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扩能提标改造的函》(成水指函[2016]4 号),要求 今后新、 改、 扩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均按地表水Ⅳ类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本项目尾水 排入蒲阳河,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的原则,该项目出水指标应由《城镇污水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标提高至《四川省岷江、沱 江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DB51/2311-2016)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要求. 为减轻对蒲阳河水质的影响, 都江堰岷江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都江堰市
16 座污水处理厂(站)提标扩容技术改造项目(胥家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 使工程出水标准由一级 A 标准升级为《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2311\2016)标准,本次技改不新增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对现有工 程进行出水水质提标改造,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2311\2016)中表
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本次环评只针 对污水处理厂现有改造工程进行评价,不涉及污水站配套管网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及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任何新建、 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且根据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划分, 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据此,都江堰岷江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 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方接受委托后,立刻开展环境影响报告表编 \
3 \ 制工作,并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了解了所建项目周围外环 境情况,收集了当地水文、地质、气候、气象等自然环境概况,进行了项目特点 和环境特征分析.在此基础上,按照环评技术导则规范和要求,编制完成了本项 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建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第三十八项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 约综合利用 中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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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
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 因此,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 同时, 都江堰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颁发了 《关于都江堰市
16 座污水处理厂 (站)提标扩容技术改造项目(胥家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都 经技改改审批[2018]14 号),该批复同意项目的实施.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
三、项目规划和选址符合性分析
1、规划符合性分析 都江堰市规划管理局为项目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书(都规发[2008]7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