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7-07-25 |
该顾问检讨由港大科桥有限公 司(港大科桥) 进行. 背景 2. 当《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指明较低百分比)公告》於2010 年年初在立法会进行审议时,市民及议员要求政府向受强制 售卖影响的小业主提供进一步支援. 为回应有关要求,发展局委托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调解办事处)1 於2011 年1月27 日推出调 解先导计划. 3. 调解先导计划的服务围包括U为先导计划提供管理及谘询服务,以利便业主透过调解解决因 强制售卖而引起的争议;
为1调解办事处於2010 年由香港调解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特许仲裁学会(东 亚分会)、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及香港和解中心创立.CB(1)16/14-15(01)
2 调解员提供就强制售卖事宜进行调解 的培训;
以及宣传就强制售卖争议提供的调解服务.根鹘庀 导计划,合资格的长者业主如通过入息及资产审查,可就其应付 的部分调解员费用,申请财政资助,上限为
15 小时调解时数的费用. 4. 发展局於
2013 年3月,即调解先导计划运作约两年多后, 委托港大科桥全面检讨该计划,以确 定计划服务围的适用性和计划的成效,以及建议未来路向. 顾问检讨的主要研究结果及建议 5.
2014 年6月,港大科桥向发展局提交最终报告(附件 I)及工 作报告(附件 II).顾问检讨的主要研究结果及结论如下: (a) 调解先导计划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调解先导计划已完成其历史使命,让公众人士 (尤其是受影响的小业 主)更加明白调解可作为在土地审裁处进行聆讯以外的另类排解纠纷机制,以解决强制售卖的争议. (b) 随着情况转变,调解先导计划已不再符合成本效益―调解先导计划推出时,正值申请强制售卖个案因《土地 (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指明较低百分比)公 告》把三类指定地段的强制售卖申请门槛由九成业权降至八成而激增.自2011 年以来,情况有所转变,继续以现时 的方式推行调解先导计划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近年, 小业主较容易取得有关调解服务的资讯.《调解条例》3的制定,以及曾接受培训处理强制售卖调解的调解员数 目有所增加,都使调解的资讯成本和营运成本得以下降. (c) 调解有助促进协商,但未必是用作解决强制售卖争议的 最有效方法―大部分在土地审裁处进行聆讯前由大业主撤回或终止的个案,均是由於大业主在提交强制售 卖申请后,通过调整收购建议与小业主达成和解所致. (d) 参与调解的诱因偏低―与其他性质的调解争议有别,强制售卖个案中的小业主欠缺与大业主维持持久关 系的社会诱因,因而令调解难以成功.根蛲恋厣蟛 处呈报的尝试调解个案统计资料,只有小部分业主选择 采用调解先导计划下的调解服务.业主比较倾向选择公 开市场上的调解服务.近年,公开市场上的调解服务收 费相对调解先导计划的收费来得便宜. (e) 调解办事处可继续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办事处由香港八大提供专业调解服务的机构组成,自2011 年起为 调解先导计划提供管理及谘询服务.调解办事处有能力 在调解先导计划架构外继续为强制售卖个案提供调解服务. (f) 合资格长者小业主申请调解先导计划下的财政资助的数目偏低 ― 过去三年,申请调解先导计划下财政资助 的受影响长者小业主的数目偏低.资料显示一些大业4主,包括知名发展商,曾为参与调解的小业主(不 论其年龄和入息)提供调解费用补贴. (g) 可提供服务的调解员―经过过去三年所举办的培训课程,现时曾受训为强制售卖个案进行调解的调解员已 有225 人(调解员名单已上载调解先导计划的网站),人 数应足以应付日后需处理的个案量. (h) 聚焦进行宣传及公众教育―政府仍需继续教育小业主,协助他们在面对强制售卖时能先掌握更多资料,才 作出决定.如调解成功,更可缩短收购过程及加快市区 重建步伐.有见及此,政府日后的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应 更重 点聚焦於识别和接触受影响的小 业主,以代替一般的宣传. 6. 根陨系难芯拷峁敖崧,港大科桥提出了下列三项建议U (a)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