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7-07-30 |
(六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股东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 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 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6 原条文 修订后 修订依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购买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百 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如果股东在未取得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 持有达到或超过本行发行在外 股份总数百分之五的股份 (以下 简称 「超出部分股份」 ) ,在获得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之 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 基於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 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 不限於:
(一)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 大会表决 (包括类别股东表决) 时不具有表决权;
(二)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 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名权. 如有股东持有超出部分股份未 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 准,则该股东须将其持有的超 出部分股份在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转让. 第五十六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购买本行发行在外股份总 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投 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 增持本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 任何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 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资 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 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如果股东在未取得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