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7-07-31 |
13 号总第
215 号2016 年06 月22 日(共2页) 发:总部有关处室、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办事处、有关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 单位、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东 关于实施 关于实施 关于实施 关于实施 MEPC.
1 Circ.854 通函的通知 通函的通知 通函的通知 通函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68 届会议(MEPC 68)批准了 MARPOL 附则 VI 第13 条关于 Tier III 标准适用于双燃料发动机和气体燃料发动 机的指南,并于
2015 年7月1日以 MEPC.1/Circ.854 通函发布了该指南. 通函主要内容及实施注意事项如下: (1) 对在预混合燃烧过程中使用气体燃料而液体燃料作为点火引燃源的低压 喷射双燃料发动机(与直接在燃烧室内喷射高压气体的气体/柴油双燃料发动机 不同) ,一般能满足 Tier III 标准,因此此类发动机的技术档案应包括在 Tier III 条件下操作的最大液体点火燃料比率, 且发动机应依据核准的最大液体燃料比例 进行其 III级母型机试验. 发动机在纯液体燃料模式下应根据 II级NOx 标准发证. 在这种情况下,应对 II 级(纯液体燃料模式)和III 级(带有引燃油的气体燃料 模式)完成 EIAPP 证书,附在一份写有两种不同操作方式的技术案卷中. (2) 对于船上 NOx 验证程序,技术文件中包括了影响 NOx 排放的所有替代 或调整,这些均将记录在柴油机参数记录簿中,对于颁发 Tier II 和Tier III 证书 的柴油机同样适用.但上述柴油机还需根据 MEPC
68 批准的 MARPOL 附则 VI 第13 条修正案记录 Tier II 和Tier III 两种操作模式转换时的船舶位置、日期和时 间.在进入 ECA 之前,必须对级别转换留有充足时间,以确保在进入 ECA 之时 符合 III 级排放标准,并且技术案卷中应包括如何进行级别转换的书面程序. (3) 对气体或双燃料发动机,包括船上货舱蒸发汽化是气体燃料唯一来源的 气体运输船上的发动机,一种特定情况是在建造之后、进入干坞之前或之后、或 在船上进行修理或维护时, 此时由于安全要求规定船上不能有气体燃料或气体货 物.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沿岸/港口国应就船舶如何穿行 ECA 进行斟酌决定.比 如沿岸/港口国可以允许船舶使用符合 SOx ECA 规定的燃油驶入和/或驶离干坞、 修理或维修点、或驶离船厂时经过排放控制区. (4)在双燃料发动机或气体燃料发动机上,包括启动和停止、低负荷操作、 操纵和反方向操作, 有可能使用 MARPOL 附则 VI 第13.9 条提及以及第 2.4 条定 义的辅助控制装置(ACD) .在上述操作中,发动机运行所使用的液体燃料可能 超过 MARPOL 附则 VI 附录 II 内试验循环核准的最大值,从而导致较高的 NOx 排放.这些 ACD 应在 III 级发证时公开并在发动机的技术案卷内标明.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与我社技术管理处联系.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本通函在本社网站(www.ccs.org.cn) 上发布,请本社执行检验单位通知所辖 区域的船厂、船用产品厂、船东和船舶设计单位. 附件: MEPC.1/Circ.854 通函―双燃料发动机、 气体燃料发动应用 MARPOL 附则 VI Tier III 标准指南 (中英文) CCS 翻译稿?1/3 环保会 MEPC.1/Circ.854 通函 (2015 年7月1日) 双燃料发动机、气体燃料发动机应用 MARPOL 附则 VI 第13 条III 级要求指南
1 认识到统一双燃料发动机、气体燃料发动机应用 MARPOL 附则 VI 第13 条III 级要 求的必要性,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其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