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7-08-04 |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沈阳商业城(集团)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盛京支行、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 年7月30 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800 万股,交由辽宁诚大 拍卖行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以 6.26 元/股的价格买受
1100 万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沈法执字第
721 号民事(执行)裁定书, 裁 定上述股权归深圳市琪创能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深圳市菲尔普斯电子有限公司 以6.26 元/股的价格买受
700 万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沈法执字第
501 号民事(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股权归深圳市菲尔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目前 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商业城集团对商业城的持股数将减至
25068010 股 (占商业城总股本的 14.07%) ,仍为商业城第一大股东. 商业城未对商业城集团提供担保,商业城集团不存在损害商业城利益的情 形. 商业城集团所持商业城股份除本次转让的
1800 万股限售流通股外,均被司
3 法冻结.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签署前六个月,商业城集团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买卖商业城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商业城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也未持有商业城股 票.
第五章 备查文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沈法执字第
721 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2006]沈法执字第
501 号《民事裁定书》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沈阳商业城(集团) 法定代表人:赵启超(代) 签署日期:2007 年9月6日4商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沈阳 股票简称 商业城 股票代码
60030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沈阳商业城(集团)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地 沈阳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43068010 持股比例:24.1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25068010 变动比例:14.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增持 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 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