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7-08-04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第十八条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下列职权: 1.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和调查;

2.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 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3.审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会计文件;

必要时可要求董事、 总裁及职能部门报告有 关业务工作;

4.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融资、 投资、 担保、 抵押、出售、收购、兼并等行为和资产质量进行重点监控;

5.对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 及 《公司章程》 , 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 并予以纠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擅自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7)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6.于必要时,建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接受建议时,可以自行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

7.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

8.发现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9.列席董事会会议;

10.《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 从监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1.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2.请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3.于必要时, 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核实、 取证,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与决议的监 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于必要时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当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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