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7-08-05 |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4-3-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月个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的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 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4-3-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