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7-08-10 |
(四) 有固定的、 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 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可参照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提取安 全生产基金, 提取标准按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 瓶装燃气经营
200 万 元以上、 瓶装燃气供应
30 万元以上、 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50 万元以上.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险投保单, 必须每年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当年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标准经省政府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市建委 (建设局) , 杭州市城管办、 宁波市城管局、 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义乌市建设局: 我厅
2007 年9月7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 准规定》 的通知 (浙建城 〔2007〕
87 号) 有误, 现重新印发, 原文作废.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